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文件
枣汛旱字〔2019〕12号
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印发《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和《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细则和会商制度》(鲁汛旱发〔2019〕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防指办编制了《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和《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制度》,并已经市防指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9 年6 月4 日
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市防指为市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含台风防御,下同)工作。
第二条 市防指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枣庄军分区、武警枣庄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城乡水务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市应急局分管防汛抗旱的负责同志任秘书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市防指组成单位和人员由市应急局商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防汛抗旱负责同志担任;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水务局、枣矿集团设立市工业行业防汛抗旱办公室、市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枣矿集团防汛抗旱办公室。
第四条 市防指指挥和由市有关领导担任的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的调整,报经市政府同意,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其他市防指副指挥、秘书长、各成员单位及成员调整,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由市防指印发通知。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市防指实行统一领导,分部门负责,其职责由成员单位职责共同组成,成员单位分工履职。
第六条 市防指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市防指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组织指导行业内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先期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八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第九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 号)等有关规定向市防指报送部门、行业防汛抗旱情况,每年 10 月底向市防指报送本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三、工作会议
第十条 市防指实行会议集体研究,科学、民主、依法依规指挥决策。
第十一条 市防指全体会议由市防指指挥或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主持,出席人员为市防指全体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议题是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安排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原则上每年汛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
第十二条 市防指会商会议由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出席人员为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台风等发展趋势,研究提出防汛抗旱应对措施,部署开展防汛抗旱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 市防指紧急会议由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出席人员为副指挥、秘书长和有关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根据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发生的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发展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对策和措施,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抗旱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防指专题会议由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出席人员为有关成员,根据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的指示和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台风防御、重大洪涝和干旱灾害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防指办公室负责会议的方案拟定、组织筹备、文件制发等。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会并分工负责贯彻落实会议决策部署。
第十六条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需以市防指的名义召开会议的,向市防指办公室书面提出会议需求,报经市防指领导同意,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召开。
四、联络机制
第十七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确定一个科室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指定一名科级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间及与市防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市防指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协调落实有关工作。
五、公文管理
第十八条 市防指(办公室)公文包括市防指令,市防指发文(函、电),市防指办公室发文(函、电)。
第十九条 市防指令由市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第二十条 市防指发文(函、电),由市防指办公室起草,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市防指办公室发文(函、电),由市防指办公室起草,市防指秘书长或市防指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其他成员单位需以市防指(办公室)发文(函、电)部署工作的,负责公文起草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签后送市防指办公室履行有关程序。
六、预案修订
第二十三条 汛前市防指成员单位编制(修订)本部门防汛抗旱预案,根据行业特点,组织指导行业内有关防汛抗旱预案编制(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编制(修订)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市城乡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编制(修订)城市防洪(汛)预案、河道(湖泊)防洪预案、岩马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庄里水库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南四湖湖东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河湖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在建工程监管力度,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共同做好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编制等有关工作。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应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将部门防汛抗旱预案、骨干河湖防洪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指标表和城市防洪(汛)预案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报市防指。
七、培训演练
第二十七条 市防指统一组织综合演练,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磨合机制,熟练流程,锻炼队伍,检验方案预案效果,提高各类责任人和救援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八、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每年 3-5 月市防指安排部署全市防汛检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行业(重点)检查、市防指综合检查方式开展。
1.单位自查,全市有防汛任务的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包括驻枣企业)、学校、村庄均要开展防汛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防汛预案、培训演练、设施设备、抢险准备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自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汛前整改到位。
2.行业(重点)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部署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统一组织行业防汛检查。其中,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能源等重点行业,应结合行业安全度汛需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行业(重点)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问题清单(表),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逐条逐项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同时加强对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汛前整改到位。
3.防指综合检查,市防指防汛综合检查,对区(市)、枣庄高新区工作部署、层级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体制机制建设、各类防汛预案修订情况、风险隐患排查情况、预警响应机制建设、培训演练情况、物资队伍保障、人员转移安置措施等进行重点检查。市防指综合检查组要向被检查的区(市)、枣庄高新区现场反馈检查问题清单(表),被检查的区(市)、枣庄高新区督促被检查单位建立整改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整改到位。
4.各单位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于自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各重点行业和市防指综合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于检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防指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市领导根据防汛责任分工,分别对韩庄运河、南四湖湖东蓄滞洪区、6座大中型水库等重点防洪工程、相关区(市)、枣庄高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区(市)、枣庄高新区全面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第三十条 汛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市防指统筹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防指督导检查组,重点对受强降雨、洪水、台风等影响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协助区(市)、枣庄高新区做好防汛抗旱应对工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能源等重点行业,根据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行业防汛抗旱督导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全市抗旱形势发展变化,市防指适时统筹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防指抗旱检查督导组督导检查旱区抗旱应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等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指工作部署和本行业实际,及时组织开展本行业抗旱检查督导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九、值班值守
第三十二条 市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值班值守工作,汛期严格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要天气过程或市防指发布预警或启动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力量,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城乡水务、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气象、水文等部门派员到市防指联合值班值守,密切合作、联合分析研判防汛形势变化、第一时间为市防指领导决策指挥提供建议。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乡水务、气象、水文等部门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报送监测信息和有关建议。
十、工程调度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要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和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趋势,严格按照有关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水量调度等预案(方案)和调度权限实施河道、湖泊、水库、水闸等工程防洪调度、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工程调度的检查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十一、会商研判
第三十五条 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发展变化,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进行联合会商,科学分析、准确研判,研究形成会商意见,向市防指领导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专题会议、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防汛抗旱建议。
十二、预警响应
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气象、水文等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水情、旱情、风暴潮、气象等预警信息,并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市防指。
第三十七条 市防指综合分析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区(市)、枣庄高新区防指和有关单位的监测、预警信息和建议、会商意见和会议纪要等信息,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指导市广播电视台、新闻媒体、通信公司及时将预警或响应信息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八条 预警发布和响应启动后,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做好行业防汛抗旱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市防指报告工作情况,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第三十九条 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市防指负责调集各类社会资源和力量,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紧急情况下可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承担市防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负责贯彻实施。
十三、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应对,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政府发挥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应对的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做到组织、指挥、调度、方案、实施等“五统一”;主动担当作为,坚持做到第一时间部署安排、处置应对、报告情况、发布信息、查处造谣事件,转移安置群众等六个“第一时间”。
第四十一条 市防指统筹协调、指导协助事发地防指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应对本行业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情、险情、灾情等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防指统筹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防指防汛抗旱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协助区(市)、枣庄高新区开展现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工作部署和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协调指导本行业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需要和部门、地方请求,市防指调拨防汛抢险物资,调配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有关资源力量等指导协助事发地开展抢险救援、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主动配合,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资源调配、技术指导、抢险救援、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积极承担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防汛抗旱任务,切实发挥好国家队和主力军作用。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救援(处置)的突击力量,按照市防指部署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防洪抗旱任务。
第四十六条 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行业做好工程修复、物资返还等有关工作,指导协助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四、新闻报道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抗旱新闻报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宣传部门及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报道工作,精心组织,及时公开信息,密切关注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五、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市防指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等纪律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防指组织制定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报经市防指领导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印发实施,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
十六、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市防指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会商工作,保障市防指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类型
防汛抗旱会商分为:日常会商、一般汛情会商、重大汛情会商和抗旱会商。
日常会商为定期例行会商,汛期每周组织一次。每周一下午组织召开(法定节假日顺延),遇重要天气过程或其他需要会商情况时加密会商,由市防指办公室主任召集。
一般汛情会商为紧急会商。遇强降雨、台风等重要天气或发生一般汛情、险情时,组织召开一般汛情会商,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秘书长召集。
重大汛情会商为紧急会商。遇强降雨、台风等重要天气或发生较大以上汛情、险情时,组织召开重大汛情会商,由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召集。
抗旱会商为不定期会商,会商会议视旱情和发展态势确定,由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秘书长召集。
二、会商会议
(一)日常会商
日常会商由市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市应急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定期提供相关情况,根据会商要求派员参加。市防指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市工业行业防汛抗旱办公室、枣矿集团防汛抗旱办公室自行组织各自日常会商。
(二)一般汛情会商
一般汛情会商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市应急局、市城乡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派员参加,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三)重大汛情会商
重大汛情会商由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四)抗旱会商
抗旱会商由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会商要求派员参加,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三、会商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部署等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批示。
(二)分析研判天气变化趋势、雨水情变化动态、洪涝干旱灾害发展态势等,提出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三)分析研究工情、险情态势,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建议。
(四)研究提出派出督导组、专家组建议。
(五)研究提出抢险救灾物资、队伍调配建议。
(六)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提出部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建议。
(七)其他需要会商研究事项。
四、会商职责分工
(一)日常会商
市防指办公室负责日常会商会议组织工作。市应急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和会商需要,负责整理提供上周气象情况、水情、工情、险情以及本周预报和形势分析等资料,于每周一上午 11 时前报市防指办公室。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和传达会商意见。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会商意见和职责分工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般汛情会商
市防指办公室负责会商会议组织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会商需要,负责整理提供气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水文预报以及形势分析等资料。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和传达会商意见。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会商意见和职责分工组织贯彻落实。
(三)重大汛情会商
市防指办公室负责会商会议组织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会商需要,负责整理提供气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洪水过程预报以及形势分析等资料。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和传达会商意见。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会商意见和职责分工组织贯彻落实。
(四)抗旱会商
市防指办公室负责会商会议组织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会商需要,负责整理提供气象、雨情、水情、墒情、旱情、苗情、灾情以及形势分析等资料。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和传达会商意见。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会商意见和职责分工组织贯彻落实。